发布者:胡厚毅|时间:2025年01月25日|788人看过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2022年11月中旬,被告人Z某某、W某某二人成立龙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,后L某某入股该公司。该公司通过电话营销,为各地个体户办理营业执照年审年报、注销、作废等代理业务。2023年7月19日,因有个体户举报该公司涉嫌诈骗,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,检察机关以三被告人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。建议对李某等判处十二年到十四年六个的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。
被告人L某某的亲属委托胡厚毅律师为其涉嫌诈骗提供刑事辩护,本辩护人通过会见和阅卷,认为本案指控诈骗犯罪存在事实不充分,证据不足,法律依据缺乏。于是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:一龙某公司等多家公司或企业主体经营活动范围包括“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代理”,其从事的业务活动是合法的经营活动;二L某某等通过电话招揽业务,除2023年7月以后是年度预审业务外,基本上都为当事人提供了当年的工商业务年报、注销等代理、代办工作,履行了义务,L某等以给客户办理预审,是提前收取代理费,等到可以办理代理代办业务再为客户办理所委托的相关业务,法律对此没有禁止,不应对其行为予以刑法责难。至于2023年7月以后的预审业务没有完整办理,系办理的时间节点未到及三被告人因涉案被刑拘而无法办理,不能据此认定三被告人具有诈骗事实和诈骗的故意。三L某接受委托并收取从事代理费用系合法行为,本案绝大多数客户没有对费用及代理提出异议。至于少数人事后认为受到欺骗,属于委托代理合同争议,该争议不就归入刑事范畴。四三被告人的公司企业小程序 有有提示内容“本平台属于第三方代理平台,并非官方平台....或者线下直接到监管部门选择免费办理”的滚动字幕提示,被害人交费截图显示的收款人是被告人的公司等企业,该截图、滚动字幕不仅被害人可以看到,而且被害人将截图通过微信传给话务员,话务员也能看到,另外话务员推销时均向被害人介绍自己是“工商代理”或者“工商代办”。故L某等已经尽到充分必要的提示和告知义务,没有刻意隐瞒自己的企业身份。辩护人提出了包括以上理由的十四点无罪的辩护意见。
本案一审对辩护人的包括无罪等诸多辩护意见虽只采纳了少数,但最终没有做出无罪判决,一审却在公诉人建议量刑以下的十年六个月判处,虽然未能达到无罪的效果,能在量刑建议以下判刑已经十分不易。判决后,辩护人会见L某时,L某也充分肯定辩护人对该案所做的工作确实不易,虽不认同判决结果,但表示感谢辩护人的努力付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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